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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证指南 |
| 二手房地产转让登记 |
| 2008-01-21 14: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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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资料: 1、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属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如产权人未成年的,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出示原件)、监护书、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属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境外企业营业执照需经认证或公证; 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属委托办理的,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及委托书; 3、房地产权转移文件: 一、属买卖的,提交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二、属赠与的,提交赠与公证书; 三、属交换的,提交交换协议书; 四、属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的,提交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属仲裁机构裁决的,提交裁决书; 六、属分割、合并的,提交有关分割、合并证明文件。 4、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一、有地上建筑的,提交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属单位自建房首次转让的,提交缴付地价有关文件及凭证; 二、属空地和在建工程转让的,提交土地证或房地产权证、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设计要点、缴清地价款的凭证; 5、房地产评估报告; 6、批准转让文件: 一、属市属国有、国有控股或集体企业须提交公开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 二、非市属的以上企业须提供公开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三、属股份企业或合资企业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地; 五、房改房、平价房等经济适用住房转让,需提交住房委批准上市转让文件;7、属法院、有形房地产市场委托拍卖的,须提交委托拍卖函、拍卖公告报纸、拍卖 行的成交确认书; 8、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纳税申报表; 9、房地产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新门牌号证明; 10、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办结时限:21个工作日;
三、办事依据:1997年7月10日颁发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珠人常{1997}14号)第30、32条
所需费用:
买方:
1、契税(代市财政局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3%计收,1997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转让的按6%计收。2002年6月12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0.75%计收(空地转让契税由市财政局征收);
2、房地产交易服务费(依据粤价函[1999]532号文件收取):按建筑面积3元/M2计收,(由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空地转让暂不征收);
3、房屋产权登记费(依据珠价[2000]4号文收取):70元(空地转让暂不征收)
4、土地权属调查费(依据[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管理办法》收取): 一、镇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每宗地13元,每超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加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二、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每宗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三、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加收25元,最高不超700元。 四、企业、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五、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加收25元,一万元。
5、个人之间的房地产赠与按以上标准收取地价、契税、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
6、房地产继承按以上标准收取登记费和土地权属调查费。
卖方:
1、营业税(代市地税局征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5.5%计征。对于个人购买(含受赠)居住超过一年普通住宅及自建自用住宅,于1999年8月1日后出售的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按售价或评估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5.5%(空地转让由市地税局征收)。
2、个人所得税(代市地征税局征收):对个人出售的房产有增值的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2%计征(住满五年免交);房改房转让成交价或评估价1.3%税率计收,购买房改房居住超过5年以上者免收。
3、土地增值税(代市地税局征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0.7%计收。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空地转让由市税局征收)。
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3元/M2。(从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空地转让暂不征收)。
5、地价(根据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规定,珠府[1994]3号计收): 一、土地属有偿出让(转让)的,按8元/M2计收。(暂免) 二、土地属划拔性质的,按现行出让地价标准的57%计收(空地按现行出让地价计收); 三、商品房转让按以下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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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转让应补地价一览表 (以香洲、吉大、拱北为例,按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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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购买时间 |
商业 |
住宅、办公 |
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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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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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6月1日-1985年12月31日 |
227 |
202 |
176 |
186 |
163 |
140 |
165 |
145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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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
225 |
200 |
174 |
184 |
162 |
138 |
163 |
144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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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 |
215 |
190 |
165 |
174 |
152 |
129 |
154 |
134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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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1日-1988年9月30日 |
183 |
168 |
153 |
142 |
130 |
117 |
122 |
112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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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1日-1989年12月31日 |
114 |
111 |
110 |
94 |
89 |
86 |
94 |
86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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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月1日以后 |
8 |
8 |
8 |
8 |
8 |
8 |
8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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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当容积率大于1时按建筑面积收,当容积率小于1时按用地面积收:一类地区指拱北、吉大、香洲、湾仔,二类地区指前山、南屏东、唐家,三类地区指金鼎、南屏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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